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评定学年及评定时具有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学籍的在籍学生。
第二章 奖学金的类别、标准和比例
第三条 奖学金分为国家类奖学金、省级奖学金、学院奖学金、产业学院奖学金、奖助学金。
(一)国家类奖学金
类别 | 奖学金金额 | 获奖学生比例 |
国家奖学金 | 每人8000元 | 按下达指标评选 |
国家励志奖学金 | 每人5000元 | 按下达指标评选 |
(二)省级奖学金
类别 | 奖学金金额 | 获奖学生比例 |
省政府奖学金 | 每人6000元 | 按下达指标评选 |
(三)学院奖学金
类别 | 奖学金金额 | 获奖学生比例(名额) |
十佳学生 | 每人10000元 | 10人 |
校园之星 | 每人5000元 | 每个奖项1-2人 (提名奖数人) |
特等奖学金 | 每人5000元 | 1% |
考研奖学金 | 每人2000-3000元 | 取得研究生入学资格 |
一等奖学金 | 每人2000元 | 4% |
二等奖学金 | 每人1000元 | 6% |
三等奖学金 | 每人500元 | 18% |
创新创业奖学金 | 每人1000元 | 1% |
公牛专业卓越奖 | 每人10000元 | 10人 |
(四)产业学院奖学金
类别 | 奖学金金额 | 获奖学生比例(名额) |
基础奖学金 | 人均每年10000元 | 按下达指标评选 |
一等奖学金 | 每人6000元 | 10% |
二等奖学金 | 每人3000元 | 20% |
三等奖学金 | 每人1500元 | 30% |
(五)奖助学金
类别 | 奖学金金额 | 获奖学生名额 |
院长特别奖助学金 | 每人16000元 | 10人 |
“博达”奖助学金 | 每人3000元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10% |
杨咏曼奖助学金 | 每人3000元 | 20人 |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参加各类奖学金评选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非学业因素评价指标无不合格等级;
(二)学年总积点分为正,且补考后无必修课程(含模块必修课程)不及格;
(三)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及格及以上等级(免测学生除外);
(四)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本学年无违纪处分;
(五)文明寝室卫生检查学年总评成绩为合格及以上等级(校外住宿文明寝室成绩等同于合格)。
第五条 出国(境)交流学生,根据《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学生课程顶替与学分认定管理办法》(院字〔2013〕39号)进行学分认定,并经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方可参评该学年各类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类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
1.入学满4学期;
2.本学年非学业因素评价指标有4项及以上为“优秀”或“有”,且文明寝室卫生检查学年总评成绩为优秀等级;
3.本学年总积点分名次在同专业年级前10%;
4.本学年《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到良好及以上等级;
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曾获学院颁发的二等及以上奖学金;
(2)本学年内参加A类国家级或B类国家级学科竞赛获得二等奖(含银奖)及以上奖励(集体项目奖排位前3名);
(3)本学年内参加A类省级或B类省级学科竞赛获得一等奖(含金奖)及以上奖励(集体项目奖排位前3名);
(4)本学年内科研成果在B类及以上学术期刊以第一作者发表或以第一作者获得发明专利(如果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则向后顺延一名)。
符合第五条第2款、第3款、第4款条件的申请人,优先予以评定。同等条件下,学年总积点分高者优先。
补充说明:对于学习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和各类奖状复印件。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如果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则向后顺延一名);
(2)参加A类国家级或B类国家级学科竞赛获得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集体项目奖排位前3名);
(3)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文艺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或主要演员;
(4)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同等条件下,学年积点分高者优先。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
1.入学满2学期;
2.诚实守信、生活简朴,并列入本学年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3.本学年非学业因素评价指标有3项及以上为“优秀”或“有”,且文明寝室卫生检查学年总评成绩为优秀等级;
4.本学年总积点分名次在同专业年级前40%。
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大者优先。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不能在同一学年内同时申报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省政府奖学金评选条件
1.入学满2学期;
2.本学年非学业因素评价指标有4项及以上为“优秀”或“有”,且文明寝室卫生检查学年总评成绩为优秀等级;
3. 本学年学习成绩优异,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学习积点分名次在同专业年级前10%;
4.本学年总积点分名次在同专业年级前30%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如果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则向后顺延一名);
(2)参加A类国家级或B类国家级学科竞赛获得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集体项目奖排位前5名);
(3)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文艺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或主要演员;
(4)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同等条件下,学年积点分高者优先。
第八条 学院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十佳学生
1.在籍三年级学生(满五学期);
2.基本要求:
(1)在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学习成绩、体育锻炼等方面表现突出,热心为集体工作,乐于为同学服务,能在校院组织的各项活动中起带头作用,受到师生的好评;
(2)第一至第五学期积点分均为正分且无必修课程(含模块必修课程)不及格及补考记录,前五个学期总积点分排名在同专业年级前25%;其中第五学期积点分以第六学期第五周周一之前教务部提供的成绩和行政班数据为准;
(3)每学年非学业因素评价指标无不合格等级且有4项及以上为“优秀”或“有”;
(4)每学年《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等级(其中有一个学年达到良好以上);
(5)每学年文明寝室卫生学年总评成绩均为优秀等级;
(6)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处分。
3.推荐程序:
各二级学院根据上述基本要求和学生自荐申请确定初选名单,按以下累计积分计算方法计算初选学生的积分,并将各专业的初选名单按累计积分从高到低排序,报学工部审核。
累计积分计算方法:N=n1+ n2+ n3+ n4+……
(1)n1为前五个学期总积点分排名积分,取其分值最高者。在同专业年级前2%取值20分,前5%取值17分,前10%取值14分,前15%取值11分,前20%取值8分,前25%取值5分。此项满分为20分。
(2)n2为每学年奖助学金积分或荣誉奖积分,取其分值最高者,奖助学金积分和荣誉奖积分均不累计计分。奖学金积分:特等奖学金取值8分,一等奖学金取值6分,二等奖学金取值4分,三等奖学金取值2分;助学金积分:院长特别奖助学金取值8分,博达奖助学金取值4分,其他奖助学金取值1分;荣誉奖积分:三好学生取值6分,优秀学生干部取值4分,学生标兵取值2分。
其他国家级、省市级或校级奖学金、荣誉奖根据其评比条件参照已列奖项给予相应分值。此项满分为8分。
(3)n3为《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学分标准表》中科研创新训练与科技竞赛中获得的最高一个项目的创新学分(如创新学分项目为论文或专利,则须与所属专业相关)。此项满分为10分。
(4)n4为学生政治面貌积分:党员取值5分,预备党员取值3分,积极分子取值1分。此项满分为5分。
(5)n5为学生任职情况积分:学生机构主席团成员取值5分,学生机构部长、主任或主要班干部成员取值3分,其他学生机构、班干部成员取值1分。学生机构主要包括党员之家工作委员会、团委(团总支)、学生会、学生助理联合会、第三大队;主要班干部包括班长和团支书。取其分值最高者。此项满分为5分。
(6)n6为《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积分:学年体测总分评定等级为优秀取值10分,学年体测总分评定等级为良好取值5分,学年体测总分评定等级为及格没有分值,取其分值最高者。此项满分为10分。
(7)n7为师生认可度积分:主要评价标准为学生在各二级学院所获师生投票情况而获得的分值。依据排名先后分别给予相应分值。此项满分为10分。
4.二级学院可自行评选五佳学生,评选条件和奖励金额由二级学院自行制定。
(二)校园之星
1.评选对象为我院在籍学生,在各领域发挥榜样模范带头作用。
2.奖项设置:创业之星、科研之星、励志之星、公益之星、文艺之星、体育之星、学生干部之星、道德模范之星。
每个奖项原则上设1人,提名奖数人。当年度如无符合条件学生入选,该奖项可空缺。
3.参评具体标准:
(1)创业之星
具有自强不息、坚韧不拔、勇于创新、励志奋进的创业精神; 创业项目已启动,并初具规模,创业项目能为在校大学生提供临时就业岗位,事迹突出;独立创业,或在创业团队中居核心地位。 积极参加各类创业比赛并取得成绩者,优先考虑。曾获得学院“创新创业标兵”荣誉称号。
(2)科研之星
品学兼优,全面发展,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在同学中能起到 很好的模范带头作用的典型;热爱科研,具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并在校内外各项科技竞赛中取得一定成绩,在专业领域中有一定的学术成果。参加各类学科竞赛并取得成绩、申报大学生科研项目并立项者,予以优先考虑。曾获得学院“创新创业标兵”荣誉称号。
(3)励志之星
生长在贫困家庭或特殊家庭,身处逆境却有积极乐观的心态和远大的理想,面对挫折有迎难而上和不畏艰难的勇气,没有优越的家庭条件却有着令人敬佩的人格力量和优异的学习成绩,上一学年无补考、重修现象。本奖项限贫困生申报。
(4)公益之星
积极支持和响应上级、及校团委组织的各种社会实践活动, 曾获相关奖励;团结和带领周围同学,利用寒暑假和业余时间组织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并取得一定的成果和良好的社会影响力;实践经历真实可信,在同学中有一定的影响力,并得到同学的广泛认同。获得市级以上相关奖励、曾获得“三星级志愿者”、或在防疫抗疫工作中,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并表现突出者,优先考虑。曾获学院“实践公益标兵”荣誉称号。
(5)文艺之星
要求在书法、绘画、歌唱、器乐、舞蹈、摄影、演讲等方面 有特长,并积极参与校内外各种文艺活动,特别是作为主要组织者或演员参与校内文艺类比赛、大型演出活动,在国家、省市比 赛等活动中取得较好成绩者,优先考虑。曾获得学院“文艺活动标兵”荣誉称号。
(6)体育之星
弘扬体育精神,鼓励和带领周围同学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各种体育竞赛活动,具备运动天赋和特长,并积极参与各级体育活动,在国家、省、市(校)等活动或比赛中取得优秀成绩者,优先考虑。曾获得学院“体育运动标兵”荣誉称号。
(7)学生干部之星
要求参评学生必须是各学生组织的骨干成员或班级主要负责人。工作积极主动,以身作则,为学院做出特殊贡献,在学生 中享有较高威信,所在组织(班级)或申报者本人曾获校级以上 的表彰或奖励,优先考虑。曾获得学院“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8)道德模范之星
关心他人,主动为身边的困难同学、弱势群体等提供无私帮助;爱护公共财物,勇于维护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如: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诚信为本,严格自律,履行承诺,享有较高的信誉;孝敬长辈,尊重师长,关爱同学,同窗和睦,事迹感人。相关事迹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市级以上媒体报道者,优先考虑。
(三)考研奖学金
取得国内外研究生入学资格。二级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奖励金额。
(四)特等奖学金
1.本学年非学业因素评价指标有4项及以上为“优秀”或“有”,且文明寝室卫生检查学年总评成绩为优秀等级;
2.本学年总积点分名次在同专业年级前10%;
3.本学年《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到良好及以上等级;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曾获学院颁发的二等及以上奖学金;
(2)本学年内参加A类国家级或B类国家级学科竞赛获得二等奖(含银奖)及以上奖励(集体项目奖排位前3名);
(3)本学年内参加A类省级或B类省级学科竞赛获得一等奖(含金奖)及以上奖励(集体项目奖排位前3名);
(4)本学年内科研成果在B类及以上学术期刊以第一作者发表或以第一作者获得发明专利(如果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则向后顺延一名);
符合第四条第2款、第3款、第4款条件的申请人,优先予以评定。同等条件下,学年总积点分高者优先。
(五)一等奖学金
1.本学年非学业因素评价指标有4项及以上为“优秀”或“有”,且文明寝室卫生检查学年总评成绩为优秀等级;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年总积点分名次在同专业年级前10%;
(2)本学年内参加A类国家级或B类国家级学科竞赛获得三等奖(含铜奖)及以上奖励(集体项目奖排位前5名);
(3)本学年内参加A类省级或B类省级学科竞赛获得二等奖(含银奖)及以上奖励(集体项目奖排位前5名);
(4)本学年内科研成果在C类及以上学术期刊以第一作者发表或以第一作者获得发明专利(如果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则向后顺延一名)。
符合第二条第2款、第3款、第4款条件的申请人,本学年总积点分名次在同专业年级可放宽至前30%。同等条件下,学年总积点分高者优先。
(六)二等奖学金
1.本学年非学业因素评价指标有4项及以上为“优秀”或“有”,且文明寝室卫生检查学年总评成绩为优秀等级;
2.本学年总积点分名次在同专业年级前25%。
同等条件下,学年积点分高者优先。
(七)三等奖学金
1.本学年非学业因素评价指标有3项及以上为“优秀”或“有”;
2.本学年总积点分名次在同专业年级前40%。
同等条件下,学年总积点分高者优先。
(八)创新创业奖学金
1.本学年非学业因素评价指标有3项及以上为“优秀”或“有”且创新创业项必须为“有”;
2.创新创业奖学金申报者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A类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国家级金奖(特、一等奖)的项目成员前十位、国家级银奖(二等奖)的项目成员前五位、国家级铜奖(三等奖)项目的项目成员前三位、省级金奖(特等奖)项目的项目成员前三位;省级银奖(二等奖)项目的项目成员前两位,省级铜奖(三等奖)的项目负责人;
(2)在B类全国性创新创业大赛决赛中,获得金奖(特、一等奖)的项目成员前三位、银奖(二等奖)和铜奖(三等奖)的项目负责人;
(3)学校组织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论坛、竞赛中,获得特等奖和一等奖的项目负责人;
(4)以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为第一单位、以第一作者身份(或并列第一作者)发表优秀论文(C类及以上)的本科生;
(5)以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为第一单位、以第一作者身份(或指导教师第一作者,学生第二作者)申报并获批国家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学生个人;
(6)个人或个人创办的企业获得市级及以上创业荣誉称号,或获得宁波市“创业新秀”、“创业成长之星”等称号的;
(7)以法人代表身份进行工商注册并实际运营满一年及以上或负责人身份开办网店并实际运营满二年及以上,且项目正常纳税5万/年及以上或带动学院学生就业两人及以上或拿到地方创业基金、风险投资基金10万及以上投资;
同等条件下,学年总积点分高者优先。
(九)公牛专业卓越奖
1.参评基本条件
(1)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诚实守信,勤俭节约,具有社会责任感和集体主义精神;
(3)勤奋刻苦,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良好;
(4)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各类校园文化活动;
(5)原则上,已评选上“公牛专业卓越奖”的同学不再重复申报。
2.具体条件
(1)学年总积点分名次在同专业前25%;
(2)在本专业领域内有突出、卓越的表现,如专业学科竞赛、科学研究、专业实习实践、创新发明、社会工作、考取专业证书、考研等方面,有突出表现;
(3)本学年非学业因素评价指标有4项及以上为“优秀”或“有”;
(4)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处分。
(十)产业学院奖学金
1.产业学院奖助学金由产业学院自行评比。
2.产业学院学生可以同时参加学院奖学金评定,学院奖学金评定依据的总积点分不包括产业学院所修课程的积点分,如有以产业学院课程顶替本学年原专业课程的(需经教务部审核通过),顶替课程的积点分可用于学院奖学金的评定。荣誉兼得,奖金就高。
第九条 奖助学金评选条件
(一)院长特别奖助学金
1.在籍四年级学生(满6学期);
2.诚实守信、生活简朴,并列入本学年或上学年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3.每学年非学业因素总评指标无不合格项且有4项及以上为“优秀”或“有”,文明寝室卫生检查学年总评成绩均为优秀等级;
4.每学年总积点分名次均在同专业年级前25%;
5.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及以上等级(免测学生除外);
6.前三学年中,获得以下1-2条奖项之一两次以上,及获得3-6条条件之一一次以上:
(1)获院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
(2)获国家奖学金、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
(3)参加A类国家级或B类国家级学科竞赛获得三等奖(含铜奖)及以上奖励(集体项目奖排位前5名);
(4)参加A类省级或B类省级学科竞赛获得二等奖(含银奖)及以上奖励(集体项目奖排位前5名);
(5)科研成果在C类及以上学术期刊以第一作者发表或以第一作者获得发明专利(如果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则向后顺延一名);
(6)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文艺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或主要演员。
同等条件下,同专业年级总积点分高者优先。
(二)“博达”奖助学金
1.列入本学年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或近期因家庭突发困难被确认为经济困难学生(需以二级学院为单位提交情况说明材料);
2.符合本学年二等及以上奖学金评比条件。
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大者优先。
(三)其他奖助学金
杨咏曼奖助学金的评比条件按捐赠协议执行;公牛奖助学金评比条件按公牛奖助学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评选机构、原则和程序
第十条 评奖机构
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进行,学工部负责实施,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评审,班主任主持班级的奖学金推荐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评选原则
在评奖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评选条件公开、评奖名额公开、评奖程序公开和评奖结果公开,实行学院和二级学院两级公示制度。
第十二条 评选程序
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一般在10月份评定上一学年的奖学金;“十佳学生”于5月份评定;捐赠类奖助学金评定时间按捐赠协议执行;具体评选程序如下:
(一)学生申报。学生根据评选条件,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申请一等及以上奖学金必须有2名任课教师推荐;
(二)二级学院审核。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推荐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工部;
(三)学工部评审。学工部对各二级学院报送的名单及材料进行审核,在全院范围内公示获奖者名单;
(四)确定人选。学工部将公示无异议的获奖者名单报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确定获奖名单。
第十三条 学工部负责奖学金评选的过程控制和指导监督,并在评选期间设立咨询、投诉信箱和电话,受理学生的咨询和投诉。
第五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四条 国家类奖学金的评选、表彰由教育部组织实施。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发证书,与其他各类奖学金荣誉兼得,奖金不兼得。
第十五条 省级奖学金的评选、表彰由教育厅组织实施。学院按照要求开展相关奖项候选人的初审和推荐工作,奖学金设立单位向获奖者颁发奖金和证书。
第十六条 获得学院奖学金和奖助学金的学生,由学院发文予以表彰。学院向获奖者颁发奖金和证书。奖学金申请表存入学生档案。
第十七条 除十佳学生外,各类奖学金、奖助学金不可兼得,奖学金发放遵循就高原则。十佳学生、校园之星不可兼得。在各类评奖评优条件中,国家奖学金、院长特别奖助学金等同于特等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等同于一等奖学金,“博达”奖助学金和创新创业奖学金等同于二等奖学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获奖学生在获奖公示期间,如经投诉并由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核实后或被发现确实存在相关问题,该奖项顺延。获奖公示后,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者,学院将撤销其荣誉,收回已发的奖学金;获奖学生应合理使用奖学金,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奖学金不得用于请客或购买奢侈品。
第十九条 在评各类奖助学金中,学生成绩以最新学期第3周周五下班前教务提供的成绩为准;学生学籍状态以上一学期第10周周五下班前教务提供的学生所注册专业信息为准;行政班数据为上一学年第二学期第十二周周一之前教务部提供数据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新设立奖助学金的评选办法另行发文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院级”为“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二级学院”级别;“校级”为“宁波大学”和“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级别。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学工部负责解释。原《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学字〔2020〕22号)废止。